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8民初2997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宝。
被告:温州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725258930L。
法定代表人:夏晓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温州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5元,减半收取计8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建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赵银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