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524民初582号 原告: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顺达路38-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豪江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原告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