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524民初582号
原告: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顺达路38-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豪江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原告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