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乔蒙服饰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抗40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第三人):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顺达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平阳县昆阳镇郭庄副业队,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郭庄村18号。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乔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服饰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管理人。 一审第三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干区九环路63号-4A-8716室。 法定代表人:***。 一审第三人:温州缪氏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汀田街道金后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平阳县昆阳镇郭庄副业队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乔蒙服饰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缪氏门业科技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538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监(2021)3300000048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勰 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