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4民初4856号
原告:温州某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温州某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温州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温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