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05民初90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景昌组团9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272元,减半收取11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