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执46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景昌组团9幢2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4442306。
法定代表人陈剑锋。
被执行人***,男,1948年12月21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温州润丰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4民初61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名下有一车辆,及退休工资每月4000元;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浙K×××××的菲亚特牌汽车(该车系2005年注册),并已于2019年10月24日查封上述车辆。此外无其他财产线索。
截止2020年4月9日,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本告知书,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一车辆,但该车下落不明,且车辆注册时间较久,无处置价值。此外无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相隆
审 判 员 俞君阳
审 判 员 杜文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 陈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