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鸿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温州鸿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9民初381号 原告:***,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 被告:温州鸿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248-25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与温州鸿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