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29民初1319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被告:温州鸿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248-256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56331058XA。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顺县仕阳镇黄碧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顺县仕阳镇黄碧龙村黄兴北路路口,组织机构代码:330329107207。
法定代表人:***,任村委会主任。
被告:***,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鸿达建设有限公司、泰顺县仕阳镇黄碧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对温州鸿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19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对泰顺县仕阳镇黄碧龙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