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鸿达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鸿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22民初641号
原告: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大甲工业集中区海宏生产基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鸿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248-25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陈富在,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原告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鸿达建设有限公司、***、陈富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欠款已清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计756元,由福建海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余枫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