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4民初4620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杨树岭镇小烈山村6组。
被告: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齐富路461号6幢2-5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