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81民初9052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齐富路461号6幢2-5楼。
法定代表人:程爱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冬辉,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爱英,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内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陈兴,被告内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梅冬辉、潘爱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000元,并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全额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至2020年10月26日止,利息总额为72684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建设济南市章丘明水古城国际泉水旅游度假区城墙项目一期4标段工程等项目的土建、园林古建、市政工程。2019年2月1日,原告即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保证金100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经原告了解,现该工程已由被告方自行施工建设,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遭到被告拒绝。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被告收取的保证金为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内利公司辩称,保证金是孟家大院的保证金,是原告在章丘承包内利工程的保证金,保证金是按照我们内利公司与签订方工程竣工两年后返还,不计利息的;原告在孟家大院工程中被告对原告垫付了材料费、人工费,也就是原告的借款,尽管没有达成一定时间,被告愿意从代付款里面抵扣;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质证,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内利公司承建济南市章丘区明水古城国际泉水旅游度假区孟氏大院等工程。内利公司将孟氏大院的部分工程交由***施工。***本人签名的《***19年付款明细》的第3项“日期2019.2.1、项目山东章丘、摘要***工程保证金(不可支取)、收款人林正兴、应付工程款1000000元”。最后确认借款:1000000元、7.10借款160万元、10.22还款60万元。利息截止19年12月31日欠62176.44元。且***本人承诺:山东章丘项目本人截止2020年1月20日前所有往来账已核对清楚无误!
2、2019年1月22日,甲方内利公司与乙方***订立内部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出面签订的建设项目,由乙方内部承包施工;乙方承包济南市章丘明水古城国际泉水旅游度假区城墙项目一期4标段工程等项目的土建、园林古建、市政工程。关于费率标准约定,园林古建和市政工程:甲方向乙方收取乙方所承包项目竣工结算价4%作为管理费(不包括税金),税金按国家相应税收政策标准代收代缴,另外收取乙方所承包项目竣工结算价3%作为招投标、竣工图、预结算费用。土建工程:甲方向乙方收取乙方所承包项目竣工结算价3%作为管理费(不包括税金),税金按国家相应税收政策标准代收代缴,另外收取乙方所承包项目竣工结算价3%作为招投标、竣工图、预结算费用。在签订本协议前乙方向甲方支付100万元作为保证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结算完成后甲方无息返还。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约定,本工程造价最终以竣工完成审计价为准,支付方式按建设单位实际付款比例进行支付。
该合同所述的济南市章丘明水古城国际泉水旅游度假区城墙项目一期4标段工程未交由***实际施工。
2019年2月1日,***通过林正兴向内利公司汇款100万元,附加信息及用途备注为“***工程保证金”。
***本人于2019年9月2日向内利公司出具申明一份,内容为:兹有我***,身份证号:34242519********,2019年2月1日委托林正兴,通过林正兴银行卡汇到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内利公司)人民币100万元;2019年6月12日委托刘西波,通过刘西波银行卡汇到内利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上二笔共计150万元,系我***向内利公司交纳的保证金。汇款受托人林正兴和刘西波与内利公司不发生任何关系,特此申明。
3、***所借内利公司的相应款项实际为内利公司代***支付人工费及材料款等的代付款项。
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依法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案涉内部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二、案涉保证金100万元是否为案涉内部承包合同的保证金以及是否应予返还。
关于焦点一,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内利公司系承包人,***系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案涉的内部承包合同实际是承包人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因此,案涉内部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关于焦点二,该内部承包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9年1月22日,协议约定保证金100万元需在协议签订前支付给甲方,***主张2019年2月1日林正兴支付的100万元为案涉内部承包合同的保证金。内利公司认为,该100万元系孟氏大院施工的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以借款形式代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经双方结算,截止到2020年1月20日,***系欠内利公司款项。该对账明细明确载明了案涉的100万元保证金,备注为不可支取。即使该100万元为案涉合同的保证金,因***已自认该款项不可支取且已作为被告应付原告的工程款进行了对账处理。因此,该100万元保证金,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综上,原告所诉的内部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因其所要求返还的保证金已作冲账处理,视为其已进行了权利处分。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返还保证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2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兴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常冉冉
书 记 员 魏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