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563号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齐富路461号6幢2-5楼。
法定代表人:程爱妃,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4万元。申请执行人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鲁0114财保325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4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张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