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财保325号
申请人: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齐富路461号6幢2-5楼。
法定代表人:程爱妃,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申请人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4万元。申请人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4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桐乡市乌镇内利仿古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张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