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xx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xx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112民初8409号
原告:西安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xx(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xx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负责人:***。
被告:***,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
原告西安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深圳市xx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深圳市xx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xx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xx公司、xx西安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50128.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957.81元(质保金50128.18元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4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元月,原告与被告xx西安分公司签订了《劳务安装合同》,xx西安分公司将位于西安市高陵区××街道姬家什字向北100米的“军民融合楼外幕墙门窗工程”的安装任务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对工程的名称、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及工程量、工程价款进行了约定。被告xx西安分公司指派***为本工程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同时还签订了“幕墙门安装施工安全生产协议”和“甲方对乙方的进场安全总交底”两份文件。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组织进行了安装施工,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分别向被告提交了《工程进度款审定表》,被告xx西安分公司指派***相关负责人在审定表上签字确认。2019年2月1日,军民融合楼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已交付业主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至2021年2月被告共计应支付原告质保金50128.18元,但被告却一直拖延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xx公司、xx西安分公司、***均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原告xx公司(乙方承包方)与被告xx西安分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劳务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军民融合楼外墙门窗安装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地址位于西安市高陵区××街道姬家十字向北100米,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合同总价暂定1012864元(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施工工期,开工工期2018年1月15日,合同工期:165日历天(2018年6月30日前完工)。甲方指派***为本工程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按月施工形象进度支付劳务费用,具体分项支付比例方式如下:1、玻璃墙幕、石材、铝单板、门头雨棚、玻璃采光顶、窗户、保温棉整体窗框安装按合同总价的35%。2、窗扇玻璃、石材安装按合同总价的45%。3、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移交完毕,甲乙双方按经甲方、乙方、监理三方签字确认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单价以合同单价为准)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结算总价款后15个工作日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4、计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保质期两年从移交业主之日算起。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5日内支付(无息)……。
后因三被告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原告曾于2021年7月将三被告诉至本院,请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劳务费233288.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经审理,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1)陕0112民初2801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载明“xx公司西安分公司应向原告xx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为1003288.56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并经双方结算后15个工作日支付结算总价款的95%、剩余5%质保金在移交业主之日起计算两年质保期满后15日内无息支付,现原告xx公司无证据证明质保期已满,故5%质保金尚未达到付款条件、此部分xx公司可待付款条件成就另行主张。xx公司西安分公司应向原告xx公司支付结算总价款的95%即953124.13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77万元后,最终认定被告应付原告劳务费183124.13元,因此判决“一、被告***、深圳市xx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xx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安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3124.1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83124.13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西安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因三被告未支付原告质保金,原告诉至本院。庭审调解,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调解。
上述事实,有劳务安装合同、工程进度款审定表、零星用工签证单、劳务安装补充协议、本院(2021)陕0112民初28014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与xx西安分公司签订的《劳务安装合同》、《劳务安装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xx公司已经完成了应履行的义务,被告xx西安分公司应支付劳务费。本院(2021)陕0112民初28014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认定工程款总金额为1003288.56元,故质保金金额为5%即50164.43元,合同约定质保金保质期为两年,从移交业主之日算起。该案件庭审中,被告***自认该项目于2021年1月7日投入使用,故质保金支付时间应为2023年1月8日,现原告主张三被告支付质保金50128.18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5日内支付(无息)”,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已违约,故原告主张三被告按照LPR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2023年1月23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主张三被告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因(2021)陕0112民初28014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三被告应共同向原告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责任,故对原告该部分诉讼,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公司、xx西安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xx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xx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安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50128.1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128.1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2元、公告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xx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xx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于履行本判决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西安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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