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17849号之一
原告:广东恒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神湾镇海港村港兴街6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EKGK5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文锦报关大楼13层1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1459R。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洛玻豫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文锦报关大楼13层1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82139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恒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洛玻豫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恒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恒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洛玻豫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恒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96元,减半收取524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868元,合计91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恒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