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八工程部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23执恢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1459R,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报关大楼13层13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八工程部,组织机构代码68056284-X,住所地惠东县平山华侨城HQ-5***花园E2栋底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东县欧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吉隆镇***路边三桂地地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吉隆平山新平大道648号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八工程部、惠东县欧汇酒店有限公司、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粤1323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3民终9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不动产等部门查询财产情况并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被执行人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有银行存款合计782000.56元,被执行人惠东县欧汇酒店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合计143018元,上述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323执恢4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彬雄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准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