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1453号
原告: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报关大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该公司业务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景区游客服务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三人:***,男,1965年7月2日出生,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3,17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3,153.75元由本院退给原告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米热古 丽 **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热艾尼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