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执746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文锦报关大楼13层1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1459R。
法定代表人:贾映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健灿,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强科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荔红北路5-1号9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7621214X1。
法定代表人:张良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强科地产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另案申请执行人广州匠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广东强科地产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2022)粤01破申27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广州匠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广东强科地产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在破产重整期间本案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在广东强科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期间本案不宜继续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0114执746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海萍
执行员 曾敬林
执行员 张 裕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任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