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9612号
原告:***,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知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身份证号:×××。
原告:***,女,1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友会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身份证号:×××。
原告:***,女,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身份证号:×××。
原告:***,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身份证号:×××。
被告:深圳市汇健智慧医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白石路南沙河西路西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2栋B(座)10B03。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汇健智慧医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