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27民初9992号
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立案。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60548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5000元(从2024年8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剩余工程款160548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质保押金205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苍南县某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原告应被告的要求更改图纸河道长度299米两处共454米,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该项目于2024年8月28日竣工验收,后被告方签字确认原告出具的工程量确认单,经结算,被告共结欠原告工程款剩余160548元。同时,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的2%作为质量保证金,若无质量问题及其他违约情形,工程保修期满1年后质量保证金无息支付给原告。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工程款及质保押金,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温州仲裁委受理。理由为:双方2021年签订的《某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第24条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温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鉴于双方已通过书面合同形式明确约定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且该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本案应向温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本案中,原、被告2021年9月8日签订的《某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系案涉工程主合同,该合同第24.1条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温州仲裁委员会。因此,本案应认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达成了仲裁协议,且意思表示真实,约定的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仲裁协议也未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现被告在本案正式立案后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异议,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