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金桥路115-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5326112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计61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