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2民初11264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