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浙0282执3867号
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4643号慈溪市广洪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53143.07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
审 判 员 房赤敏
审 判 员 莫建江
书记员(代) 施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