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慈溪市奇和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82民初9130号
原告慈溪市奇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2020年11月27日,原告慈溪市奇和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奇和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奇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8元,减半收取计2129元,由原告慈溪市奇和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穆勤
代书记员 赵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