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飞与某某、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82民初11264号
原告:**飞。
被告:***。
被告: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南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飞诉被告***、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飞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4元,由原告**飞负担。
审 判 员  李 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胡瀚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