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盛世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甬海商初字第1949号
原告:浙江爱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工业区正泰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巢亚军,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苍松路43号5层。
法定代表人:包爱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爱德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委托宁波市海曙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并请求法院确认如下调解协议:
原告浙江爱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至2009年11月5日止,被告宁波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浙江爱德电子有限公司消防设备款4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人民币50000元,该款如被告宁波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2009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浙江爱德电子有限公司24000元,在同年12月30日前支付24000元,原告浙江爱德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2000元,如被告宁波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原告浙江爱德电子有限公司可按50000元,扣除已履行款项后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宁波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陆 萍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吴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