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盛世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求臻(宁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03破申33号 申请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机场路5000号富港电商城11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61026999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求臻(宁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755号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CH35F7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求臻(宁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求臻(宁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求臻(宁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案件材料移送本院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求臻(宁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05月30日,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上***教育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持股80%,上海煌骊信息咨询服务事务所持股20%,经营范围:教育软件的研发与维护;绘画、书法、舞蹈、表演艺术、声乐、乐高积木、科技信息咨询等。(2022)浙0203执1620号中,被执行人求臻(宁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64000元及利息。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款项至今未履行,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清算原因。综上,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求臻(宁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施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钱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