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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2民初7934号
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610269998R),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机场路5000号富港电商城11幢2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甬商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77513724H),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惊驾路1088号001幢(6-1)09室。
法定代表人:周维正。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甬商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甬商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甬商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尚未缴纳的诉讼费不再缴纳。
审判员卢宁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