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盛世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盛世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求臻(宁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03民初14607号
原告:宁波盛世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机场路5000号富港电商城11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610269998R。
法定代表人:叶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强,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求臻(宁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755号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CH35F73。
法定代表人:瞿利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永,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雄,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盛世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与被告求臻(宁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萍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强、被告求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雄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27日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42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24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1份《消防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真如国际中心2号楼的真如中心国际幼儿园装饰工程委托于原告,施工范围为消防栓系统、喷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包含火灾报警主机)、灭火器等,工程一次性包干总价为600000元。2019年8月,双方又签订了1份《消防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真如国际中心2号楼的真如中心国际幼儿园装饰工程委托于原告,施工范围为疏散系统、电源监控系统、应急照明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规定的系统或主机等,工程一次性包干总价为180000元。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施工,并顺利完工。2019年8月30日,宁波市海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了海建消验字[2019]第015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现被告现已支付工程款520000元,另因《合同一》约定工程施工包干价的3%应作为工程保修金,故现被告尚欠242000元一直未付。
被告求臻公司答辩称:原、被告于2018年10月8日签订了《合同一》,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真如国际中心2号楼的真如中心国际幼儿园的消防工程委托于原告装修,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为600000元,被告已支付了520000元,另因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包干价的3%应作为工程保修金,故被告现尚剩62000元未付。对于原告所述的《合同二》,被告不否认上面的公章确系被告单位所盖,但被告认为该工程应包含在《合同一》的工程之中。
经庭审审理,各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2018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一》,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真如国际中心2号楼的真如中心国际幼儿园装饰工程委托于原告,施工范围为消防栓系统、喷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包含火灾报警主机)、灭火器等,工程一次性包干总价为600000元。合同还约定,被告通知原告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合同价20%工程款,工程量完成50%时,并通过业主(物业)工程部隐蔽验收后,付至包干价70%,工程竣工并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后,被告支付至包干价97%,余款3%作为工程保修金。
原、被告双方另又签订了《合同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真如国际中心2号楼的真如中心国际幼儿园装饰工程委托于原告,施工范围为疏散系统、电源监控系统、应急照明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规定的系统或主机等,工程一次性包干总价为180000元。合同还约定,合同签订,审图合格后,被告支付施工款100000元,工程竣工并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后,被告付清余款。
被告分别于2018年10月29日、2019年1月16日、2019年9月10日分别支付给被告工程款120000元、300000元、100000元,合计520000元。
2019年8月30日,宁波市海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了海建消验字[2019]第015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份《消防工程合同》、付款凭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双方签订的《合同二》中约定的工程。庭审中,被告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合同二》中约定的工程应包括在《合同一》中。对此本院认为,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范围、工程总包价、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均不一致,特别是对工程施工范围,两份合同约定的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被告提出的《合同二》约定的施工范围应包含在《合同一》中的施工范围中,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为证实其主张,还提供了其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姚逸骕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认为该工作人员此时已离职,故不能认定该合同系被告的意思表示。对此本院认为,涉案的《合同二》上有被告方的盖章,该工作人员是否离职不影响对《合同二》效力的认定。被告提供了其与宁波楚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及其与浙江省华东思拓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认为涉案工程被告先向宁波楚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咨询,后又由浙江省华东思拓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协助完成住建验收。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并不否认涉案工程系由原告进行施工,被告是否向其他公司进行过咨询及最终是否由其他公司完成住建验收,与本案的争议焦点无涉。
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2份《消防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完成工程,被告应按规定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一》的约定,工程包干价的3%应作为工程保修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款242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逾期付款并未约定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故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计算逾期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求臻(宁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宁波盛世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2000元,并以24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波盛世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被告求臻(宁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730元,由被告求臻(宁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陆 萍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罗旖旎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