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5613号
原告:***,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中,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
法定代表人:余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良,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1栋3103、3201、3203-3204、3301-3307、3404室。
负责人:程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辉,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2021年11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以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单银银
书 记 员 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