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明发电子设备装饰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俞范金属门窗厂、宁波市镇海明发电子设备装饰有限公司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甬镇民初字第1025-2号
原告:宁波市镇海俞范金属门窗厂,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庙后张。(组织机构代码:14434345-9)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原告:宁波市镇海明发电子设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532873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宁波蛟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象山县。本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甬镇民初字第102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两原告对本案已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