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明发电子设备装饰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甬镇民初字第1025-2号

原告:宁波市镇海俞范金属门窗厂,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庙后张。(组织机构代码:14434345-9)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原告:宁波市镇海明发电子设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532873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宁波蛟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象山县。

本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甬镇民初字第102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两原告对本案已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