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保2932号
申请人:***(465号),男,汉族,1991年8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人:***(466号),女,汉族,1991年7月26日出生,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申请人:**(467号),男,汉族,1992年11月10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人:***(468号),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申请人:***(469号),男,壮族,1990年12月23日出生,地址:广西上林县。
申请人:***(470号),女,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人:***(471号),男,汉族,1993年6月28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四会市。
申请人:***(472号),男,汉族,1989年8月22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人:***(473号),男,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博罗县。
申请人:***(474号),男,汉族,1989年11月5日出生,地址:湖南省桂阳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臻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兴三道9号华中科技大学深圳产学研基地A座第八层A805、A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153570Q。
法定代表人:**。
***等10人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臻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92002.79元的财产。2018年11月28日,申请人***等10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深圳市臻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92002.79元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美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