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水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水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482民初1252号 原告:九江市水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322674518Q,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市发展大道金色阳光****。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修水县。 原告九江市水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江市水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江市水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18,000元及利息1,485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位于共青城市尚书房房屋进行装修,装修价格为84,600元。后原告完成装修工作,并于2016年1月底交付给被告,2016年12月21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被告还欠原告18,000元及利息1,485元。因被告未按期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6日,原告九江市水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位于共青城市尚书房房屋进行装修,工程工期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5年10月22日,装修价格为84,600元,被告于泥工进场和木工进场时各付10,000元;安装柜门房门时付20,000元;灯具安装时付10,000元;2015年11月10日前付14,600元,余款10,000元在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后原告完成装修工作,并于2016年1月底交付给被告,2016年12月21日,原告同被告妻子***进行了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装修工程18,000元。因被告未按期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向本院提交了工程结算凭证、装饰工程合同书、装饰工程报价书、照片三张、微信催款记录一页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为被告***装修房屋,被告***应及时支付装修工程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九江市水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18,000元及利息1,4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