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2892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科达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14406072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