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1财保147号
申请人:****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50387101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俞范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袁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程巍,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远航,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665559968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鼓楼东路21号10幢13幢。
法定代表人:王德辉。
申请人****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宁波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申请,并经宁波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11120.9元的财产。宁波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11120.9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晓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 许淑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