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1执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503871017,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俞范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袁锡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远航,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程巍,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665559968J,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鼓楼东路21号10幢13。
法定代表人:王德辉。
申请执行人****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甬仲字第2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款项915892元、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9158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承担仲裁费用1686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和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浙B×××××号、浙B×××××号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区××山街道××号不动产,本院在另案(2019)浙0211执保769号中已登记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德辉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已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市润基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11执3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 高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