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13884号
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65566738L)。住所地:宁波市通途路**(五乡镇高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庆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5691361058X)。住所。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塔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庆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