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2民初16004号
原告:浦某,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浙江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蒋某。
原告浦某与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浦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