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泰丰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民终17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泰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科技园区梅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宋诏桥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泰丰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浙0212民初4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49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波泰丰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