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波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9179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宁波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34259695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宋诏桥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