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425969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宋诏桥路93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林、倪蓉,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泰丰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10264425)。住所地:宁波市科技园区梅墟。
法定代表人:徐俊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泰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2590677.87元,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12执4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勇
审 判 员 陈 煜
审 判 员 车懿宗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童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