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鼎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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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
(2008)慈民二初字第674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安徽省濉溪县岳集乡梁楼村梁店庄4号。身份证号码:340621820318781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鼎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西延工程拍卖2号地块303室。
诉讼代表人**,经理。
被告宁波鼎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海曙区柳庄巷43号8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鼎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宁波鼎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0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邹 建 祥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龚卓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