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2民初5963号
原告:***,男,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乐清市乐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南大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原告***与被告乐清市乐成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