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乐成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乐清市乐成建筑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1民初10690号 原告:***,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乐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南大街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009893。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乐清市乐成建筑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因原告诉讼主体错误,故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