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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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4657号
原告:杭州临安复新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上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7X1TH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樟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00786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复新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临安复新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临安复新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临安复新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6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99元,财产保全费418元,合计617元,由原告杭州临安复新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