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

浙江铁憨憨钢铁有限公司、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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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102民初5001号
原告:浙江铁憨憨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灵山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3MX502。
法定代表人:林奕臣,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炳钧,浙江博翔(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樟湾工业区信用代码:91330382145500786E。
法定代表人:汤学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震,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浙江铁憨憨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跃飞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铁憨憨钢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炳钧、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铁憨憨钢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因玉环市清港镇徐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1#2#3#4#标准厂房土建及安装工程项目需要采购钢材,于2021年3月23日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了“第七条:乙方组织钢材送达玉环市清港镇徐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1#2#3#4#标准厂房土建及安装工程项目后,甲方指定:罗进东,手机号150XXXX****对送达钢材数量、规格、单价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签收;第九条:1、垫资约定:乙方根据自身状况与甲方约定垫资伍佰吨钢材,价值人民币约贰佰陆拾万内货款,实际垫资金额以伍佰吨钢材货款为限。单价以到货当日西本新干线台州网价结算。垫资的伍佰吨钢材,在2021年5月31日前结清。若未结清导致乙方供货不及时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如需从第三方采购的,需付清乙方所有的货款。甲方逾期付款的,不能付清的金额从2021年6月1日起按月息1.5%计算利息。2021年6月30日前仍不能付清的金额从2021年7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2021年5月31日前,供货超过500吨的货物,甲方以现金结算,款到发货;2、2021年6月1日之后,供货超过500吨的货款,次月5日前结算,次月10日前付清款项。单价以到货当日西本新干线台州网价结算。如需从第三方采购的,需付清乙方所有的货款。若未结清导致乙方供货不及时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逾期付款的,不能付清的金额从逾期起按月息1.5%计算利息,仍不能付清的金额,从逾期的第二月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该协议经双方盖章生效履行。后被告***与原告达成《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中约定“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逾期付款导致乙方供货不及时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不能付清的金额从2021年6月1日起按月息1.5%计算利息,仍不能付清的金额从2021年7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2021年5月31日之前,供货超过500吨的货款,以现金结算,款到发货;2021年6月1日之后,供货超过500吨的货款,次月5日前完成结算,次月10日前付清货款。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逾期导致乙方供货不及时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不能付清的金额从逾期起按月息1.5%计算利息。仍不能付清的金额,从逾期的第二月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以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逾期没付清的货款,由本合同的甲方提供担保,履行付款”。签订上述合同及协议后,原告按照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的要求按时提供货物,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尚欠原告货物价值人民币2927793.13元,原告于2021年7月17日与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指定人员进行对账,明确原告共计供货538.648吨,货款价值人民币2927793.13元。时至今日,两被告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故诉请判令:1、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927793.1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066745.3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止,之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本金861047.7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开始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止,之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原告本次为实现债权费用支出的律师费用30000元;3、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辩称:被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挂靠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施工,原告明知挂靠而签订了购销合同,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主体不适格,故不应由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责任。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故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无需承担该费用。购销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明显过高,应予调整。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2021年3月23日,因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建设玉环市清港镇徐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1#2#3#4#标准厂房土建及安装工程项目需要,向原告浙江铁憨憨钢铁有限公司采购钢材,以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为甲方与以原告浙江铁憨憨钢铁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从甲方材料员罗进东将料单发微信给乙方联系人郑林华之日起,乙方需在五日内将钢材送达玉环市清港镇徐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1#2#3#4#标准厂房土建及安装工程项目工地,甲方指定罗进东对送达钢材数量、规格、单价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签收;垫资约定:乙方根据自身状况与甲方约定垫资伍佰吨钢材,价值人民币约贰佰陆拾万内货款,实际垫资金额以伍佰吨钢材货款为限。单价以到货当日西本新干线台州网价结算。垫资的伍佰吨钢材,在2021年5月31日前结清。若未结清导致乙方供货不及时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如需从第三方采购的,需付清乙方所有的货款。甲方逾期付款的,不能付清的金额从2021年6月1日起按月息1.5%计算利息。2021年6月30日前仍不能付清的金额从2021年7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2021年5月31日前,供货超过500吨的货物,甲方以现金结算,款到发货;2021年6月1日之后,供货超过500吨的货款,次月5日前结算,次月10日前付清款项。单价以到货当日西本新干线台州网价结算。如需从第三方采购的,需付清乙方所有的货款。若未结清导致乙方供货不及时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逾期付款的,不能付清的金额从逾期起按月息1.5%计算利息,仍不能付清的金额,从逾期的第二月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同一天,被告***与原告联系人郑林华就建设玉环市清港镇徐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1#2#3#4#标准厂房土建及安装工程项目钢材供应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双方需要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逾期付款导致乙方供货不及时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不能付清的金额从2021年6月1日起按月息1.5%计算利息,仍不能付清的金额从2021年7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2021年5月31日之前,供货超过500吨的货款,以现金结算,款到发货;2021年6月1日之后,供货超过500吨的货款,次月5日前完成结算,次月10日前付清货款。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逾期导致乙方供货不及时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不能付清的金额从逾期起按月息1.5%计算利息。仍不能付清的金额,从逾期的第二月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以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逾期没付清的货款,由本合同的甲方提供担保,履行付款”。之后,原告依约提供货物。2021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指定的收货人进行对账,确定原告共计供货538.648吨,货款价值人民币2927793.13元。其中截止2021年5月31日,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尚欠原告货物价值人民币2066745.34元;2021年6月2日、4日、10日三次供货共计拖欠原告货款861047.79元。2021年9月1日,原告浙江铁憨憨钢铁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30000元。
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补充合同、结算单、销售单、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铁憨憨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的义务,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提出主体不适格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提出逾期付款利息过高要求予以调整的主张,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实现债权费用的主张,被告认为,双方约定的购销合同中并未对该费用的承担进行约定,仅仅是约定的销售单上有载明,而销售单上签字的仅仅是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指定的收货人,并不能认定该收货人的签字收货行为系对购销合同的补充,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该异议成立,原告提出的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在补充协议中承诺提供担保,履行付款,双方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故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铁憨憨钢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927793.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066745.3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止,之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本金861047.7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开始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止,之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铁憨憨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34元,减半收取15767元,由被告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铁憨憨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跃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李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