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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37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樟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汤学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震,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鸿,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市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西路深发商住楼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雄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介寿,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永珍,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温州三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大道(汤家桥路口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光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市设备安装公司、一审被告温州三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3民终107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乐清市白象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卢世昌
审判员张玉环
审判员陈艳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周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