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赣0121民初6027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某,女,199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某甲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视频连线方式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78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9224.15元(以78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自2021年1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3月17日);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委托原告对“南昌新力***项目”11#楼16-45层高层户型”(以下简称***项目)以及“联发·时代天骄项目1#、2#住宅套内精装修及公共部位装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时代天骄项目)进行水电工劳务施工。原告依约完成全部施工任务。2021年10月14日,双方就***项目办理结算,确认总金额为486220.12元,需支付金额为40907.52元(不含质保金)。2021年12月3日,双方就时代天骄项目办理结算并签署《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确认:合同内结算价:534804元;合同外签证费用:60696.80元;罚款及扣款:-1718元;最终结算总金额:593782.80元(不含税)。截至2021年12月2日,被告累计支付工程款427800元,剩余未支付金额为165982.80元。截至目前为止,被告就***项目尚欠原告55000元,就时代天骄项目尚欠原告23000元,以上总计78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一、答辩人***项目未付金额为55000元,但时代天骄项目存在扣款6101元,故未付金额为16899元,两项目合计未付金额71899元。二、双方并未对逾期付款或资金占用利息进行约定。且两案涉项目均约定质保期2年,质保金为3%,故其主张自2021年12月3日开始计算利息并无依据。综上,恳请贵院根据事实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某乙公司承接因***项目和时代天骄项目需要,2020年由***作为班组长从事案涉两个项目的水电安装劳务施工,至2021年5月左右,***项目施工完成,2021年8月左右,时代天骄项目施工完成。
2021年10月14日,***与某乙公司项目人员就***项目签署《劳务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确认结算总金额486220.12元(不含税),前期累计已付金额424600元,尚欠劳务款40907.52元未支付(不含3%质保金14586.60元)。
2021年12月3日,***与某乙公司项目人员就时代天骄项目签署《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确认结算总金额593782.80元(不含税),前期累计已付金额427800元,尚欠劳务款165982.80元未支付。案涉两个项目,结算时未付劳务款总计206890.32元。(见下表)
双方结算后,某乙公司后续支付***部分劳务款,尚欠******项目劳务款55000元,时代天娇项目劳务款23000元。因剩余劳务款一直未支付,***遂向本院起诉。
庭审中,原告***表示,其是班组长,劳务承包人,其在施工完成后两年,免费提供了维修服务,履行了质保免费维修义务,某乙公司是否被扣款以及具体扣款金额从未向其告知,时代天娇项目尚欠劳务款23000元,本就是某乙公司在扣除扣款后的金额,某乙公司提供的证据中显示的施工内容,与其施工内容无关。
被告某乙公司表示,***项目未付劳务款55000元,时代天娇项目存在扣款6101元,系业主单位就所有需要整改事项进行整体扣款,某乙公司根据***施工范围内需要整改事项测算后分摊后估算的维修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其身份证,被告某乙公司企业公示信息,工作群、现场施工照片,联发·时代天骄项目结算一览表、结算汇总表、结算单、合同价,南昌新力***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劳务结算汇总表、劳务结算清单、工程签证审核表,与项目经理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某乙公司提供的关于联发时代天骄1#、2#楼维修整改的函》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班组长,为被告某乙公司***项目和时代天娇项目提供水电施工劳务,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施工完成后,双方已办理结算,截至起诉时,原告***主张被告某乙公司尚欠案涉两个项目劳务款78000元,被告某乙公司对***项目尚劳务款55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某乙公司提出时代天娇项目存在扣款6101元,应当相应扣减***劳务款,实际该项目欠付金额为16899元。但被告某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所称扣款存在确定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本院不予采纳。
案涉两个项目,分别于2021年10月14日和2021年12月3日办理结算。原告***主张自2021年12月3日起按LPR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某乙公司提出两个项目均约定质保期2年。对此,本院认为,***项目结算时,扣减3%质保金14586.60元,该项目质保期至2023年10月14日到期,故被告某乙公司后续付款后尚余劳务款55000元中,包含质保金14586.60元,资金占用利息,应按各阶段应付款金额段计算;时代天娇项目结算时,未扣减质保金,两个项目结算后,应当按照一般习惯,给予被告某乙公司办理付款流程一个月的付款期限,故原告***主张日期顺延至2022年1月3日起算,质保金14586.60元自2023年11月14日开始起算。原告***主张的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此计算的结果见右表。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款78000元,至判决之日止资金占用利息8651.71元,并以劳务款7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自判决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