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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赣1123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玉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玉山县。 负责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经(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玉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人社监理决字【2024】第0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3年12月,申请人接到***、***等人投诉称被申请人拖欠其工资,并提供了身份证、证明复印件等,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询问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等18名农民工务工期间工资结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劳动合同和务工考勤记录等。被申请人提交了欠发农民工工资表、欠薪事宜处理情况说明等材料。2024年1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发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4日17时前按要求整改和将整改情况书面回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予以回复,但于2024年2月8日、3月6日发放了部分工资。2024年4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预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听证告知书》,告知被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听证。2024年4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了其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六个月内)的权利,被申请人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已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了罚款。2024年10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依然拖延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玉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玉)人社监理决字【2024】第0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玉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玉)人社监理决字【2024】第0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